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辛艳珍
被执行人陈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辛艳珍与被执行人陈林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二、2021年3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3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执5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