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张莉,女,汉族,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俊撤回对张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