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真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汪丽君,广东亿张箭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胡猛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真蓝与被执行人胡猛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胡猛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8)粤15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胡猛泰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胡猛泰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划拨了胡猛泰银行账户存款4005.59元,并在扣除50元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向陆丰市甲子镇望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胡猛泰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猛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胡猛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猛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胡猛泰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