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殿杰,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高密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殿杰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殿杰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日8时30分,在潍坊市潍城区口大集上,被告人范殿杰扒窃范某口袋内蓝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殿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殿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收到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范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潍坊市潍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范殿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范殿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殿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殿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范殿杰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殿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具体执行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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