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渡区官庄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东聚建材城东11幢11-16号。

经营者:冯会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东聚建材城东*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羊邑街。

法定代表人:王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学函因与被上诉人官渡区官庄建材经营部、被上诉人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函未按照法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学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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