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MB1583033B。
法定代表人徐春球,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霞洁。
被申请人华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绍兴市。
被申请人王雄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绍兴市。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一胎,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遂卫健征字[2020]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华宜军、王雄鹰征收社会抚养费107894.8元。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和诉讼,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决定,于2021年4月1日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剩余87894.8元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缴纳的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8789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9月11日作出遂卫健征字[2020]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遂卫健征字[2020]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春伟
审 判 员 郑建设
人民陪审员 周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季璞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