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236号泉塘新城13号楼-19号楼连接体一层14.15号房二层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97026R。

法定代表人:郑驭中。

被执行人:福州海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1号恒力城办公楼第32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6501438W。

法定代表人:唐宗叶。

被执行人: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D座21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9756890F。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被执行人:河北聚和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寨头乡水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669054051M。

法定代表人:甄云。

被执行人:唐宗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甄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县。

被执行人:胡文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陈春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唐细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海银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银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聚和源矿业有限公司、唐宗叶、甄云、胡文堂、陈春花、唐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4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341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70497号裁决书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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