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雄,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8日,债务人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和解。2021年7月28日,债务人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应予裁定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认可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详见所附《和解协议》);
二、终止上海富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