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叶静、王**、林治利、杜永珍:

申请执行人叶静、王**与被执行人林治利、杜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杜永珍、林治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X号(绿丹江苑XX号楼)5单元XXX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叶静、王**名下。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叶静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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