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住云龙县功果桥镇旧州街崇沧路。

经营者:王常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杨战峰,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与被告杨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战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战峰支付欠款本金52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战峰每日按欠款3%的利率支付利息:5260×3%×120天=189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放弃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7日,被告到原告店内购买了价格为9560元的摩托车一辆,并协商首付4300元,剩余5260元三个月内付清,如到期被告未付清车款,则每天按3%收取利息。并于当日签订了欠款单一份。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剩余车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杨战峰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欠款单》原件一份;2.被告杨战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原告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7日,被告杨战峰到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店内购买了价格为9560元的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一辆,支付了摩托车首付款43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一份,约定剩余车款5260元,三个月内付清,如到期不付则按每天3%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剩余车款5260元。

另查明,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为王常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且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应按《欠款单》中的约定付清摩托车欠款。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龙旧州钱江摩托特许经营部购车欠款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杨战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