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环城路154号(岑万江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222313898。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州市人,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8248H。

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罗甸盛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城东新区罗甸玉石城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82790666C。

法定代表人:杨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与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罗甸盛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11.00元,由原告贵州瑞尼广告传媒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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