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双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6205231980××××××××,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忠,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州河州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巨会,男,蒙古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双雄诉被告兰州河州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苏双雄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双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双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