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区白羽街道西粮公寓6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80PGT91。 法定代表人:任朝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黎,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1110026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戴根敏,男,汉族,户籍地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峡县恒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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