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单某某,男,达斡尔族,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河北省务工。
被执行人: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单某某、金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单某某、金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