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奇,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刘欣,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奇诉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奇经本院依法通知,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