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宪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理人: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理人: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津,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娄东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宪侠、汪某、孙某1、孙某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车牌号为冀R×××××)的帕萨特车辆或者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汪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