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18-1)。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柒伟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65X8。

法定代表人:杨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珊,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冻结了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账号80×××24的冻结。

二、解除对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广西贵港市贵财支行账号21×××08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贵港市向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贵港覃塘支行账号45×××41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国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党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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