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二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张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二莹与被告张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焦二莹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二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二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焦二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国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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