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襄汾县南贾镇古县村村民,住古县村。
被执行人:李雪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新城镇桥西街宏锦小区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62319921017004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鹏与被执行人李雪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雪娇未按期履行(2021)晋1023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柴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赵文俊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3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