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1—

原告:王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南街森林人家23-5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剑,经理。

被告:孙有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王保平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保平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保平以与黑龙江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孙有堂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

—2—

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保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保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兰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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