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承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陈文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承铨诉被告陈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肖承铨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承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承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肖承铨承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