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日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执行人:蓝国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日宁与被执行人蓝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桂14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国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日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蓝国强向申请执行人李日宁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2000元,并向李日宁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蓝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蓝国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蓝国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蓝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蓝国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日宁,申请执行人李日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2000元,并向李日宁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蓝国强未交纳执行费8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蓝国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蓝国强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罗惠民 审 判 员 谭海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玉珑 书 记 员 李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