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殷邦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闫培民与殷邦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6日,闫培民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培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闫培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闫培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性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