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系原告刁军之女,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莲花山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新市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被告:康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梁东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刁军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德贵、梁东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刁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470.29元,护理费18300.00元,营养费36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22.00元,交通费2000.00元,误工费5768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以上合计:10646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军起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德贵、梁东艳,应当提供被告梁东艳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梁东艳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刁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16元,退还原告刁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