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1-1)。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祥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七里坪乡后坪村邢庄。

法定代表人:温玉波。

被告:温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内乡宝天曼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七里坪街。

法定代表人:黄大光。

被告:黄大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告:魏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王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吴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温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张新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乡县祥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温玉波、内乡宝天曼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黄大光、魏锦、王华伟、吴蒙、温玉祥、张新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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