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众利广通(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江支路11号亭江鑫区商业街1层15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D8CA7C。
法定代表人:韩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美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众利广通(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美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199.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