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某某。
被告:范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其烟酒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