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17栋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39987667U。

法定代表人:罗天马。

被执行人:李永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05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永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李永兴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有银行存款2864.08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4328元,未执行金额为1463.92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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