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晨阳,男,****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姚文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审理经过
尚晨阳与姚文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晨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06执479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445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姚文雨有工程款尚未发放,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巨匠工程项目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工程款18000元。上述工程款冻结期限为2023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社旗县的房屋(权证号:20××58),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姚文雨与案外人王小娟共有,本院予以查封(2024年7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未能确定被执行人所占的财产份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需待析产后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2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游俊豪 审判员 王驰峰 审判员 吴锦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