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双怀,男。 被执行人:罗永德,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罗双怀、罗永德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罗双怀、罗永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双怀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罗永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