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利平。

被执行人黄志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0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志平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志平的银行存款30756元(含偿还借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胡金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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