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47-1号。 法定代表人:任大志,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璐,女,该社年丰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铁力市端庄粘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年丰朝鲜族乡爱民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白美荣,职务总经理。 被告:白美荣,女,****年**月**日出生,铁力市端庄粘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范子瑜,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范业宇,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王金鑫,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白桂贤,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铁力信用联社)与被告铁力市端庄粘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端庄公司)、
审理经过
白美荣、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力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璐、被告端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白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铁力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端庄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26,517.74元,合计826,517.74元(截止2021年6月7日);2.要求白美荣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3.要求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端庄公司、白美荣、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端庄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与铁力信用联社下属单位年丰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借款800,000.00元,王金鑫、白桂贤、范业宇、范子瑜为端庄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3月18日。截止2021年6月7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800,000.00元、利息26,517.74元,合计826,517.74元,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端庄公司辩称,铁力信用联社的诉状内容属实,所贷款项用于2020年玉米种植,由于受台风和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亏损,没有能力偿还。 白美荣辩称,同意其个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铁力信用
本院查明
联社所举借款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白桂贤视频通话录像、借款凭证等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端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白美荣是该公司唯一股东。2020年3月10日,端庄公司向铁力信用联社下属单位年丰信用社申请借款800,000.00元,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00元,利率为月利率5‰,还款期限至2021年3月18日,逾期加收50%罚息,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在保证人处签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桂贤通过视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铁力信用联社即将借款支付给端庄公司。借款到期后,端庄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6月7日尚欠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罚息26,517.74元,共计826,517.74元。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铁力信用联社下属单位年丰信用社与端庄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铁力信用联社与端庄公司之间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铁力信用联社所举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其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端庄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端庄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白美荣不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亦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铁力市端庄粘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罚息26,517.74元,合计826,517.7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7日); 二、白美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5.00元,减半收取计6,032.50元由铁力市端庄粘豆包有限公司负担,白美荣、范子瑜、范业宇、王金鑫、白桂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宝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