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鑫,男,1988年5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富兰,女,1989年6月出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附*号。
被执行人:冶文新,男,1988年9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存明,男,1966年2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米泉市。
被执行人:包慧英,女,1968年1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米泉市。
被执行人:马英,女,1990年7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鑫、马富兰、冶文新、马存明、包慧英、马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2018)米证字第12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6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 判 员 荣 飞
审 判 员 石 新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