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34964Y。

法定代表人:徐珂,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博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与被告韩博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区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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