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住嘉峪关市。
被告:路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健与被告路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文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3000元(2017年10月25日至今,共计8000元);3.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及理由:2017年10月8日,原、被告在嘉峪关鑫宏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嘉峪关中鹏嘉年华东南角三楼商铺电路改造施工签订合同,约定工期15天,原告带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期,剩余5000元人工费至今没有结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推诿拒付。
被告辩称
路文波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路文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由被告路文波出具的欠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嘉峪关市中鹏嘉年华的博汇教育培训机从事电路改造及安装的工作,共计20多天,共产生劳务费23000元,后被告支付18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主张的违约金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路文波支付王健劳务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文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