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泽曲镇幸福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俊,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泽库县农商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告:肉增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泽库县,现住该村。

被告:拉本,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泽库县泽曲镇中心完小教师,现住该校。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肉增多杰、拉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34元,由原告青海泽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仁青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拉 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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