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南坊新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南坊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131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丢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赵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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