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杨×。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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