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杨×。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