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
被告:向金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月明与被告向金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向金堂于2021年4月1日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金堂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张月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7.5元,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