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昭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被告:曾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审理经过
原告褚昭奇诉被告曾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昭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生女褚某于××××年××月××日出生,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褚昭奇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在不妨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曾艳有协助褚昭奇探望子女的义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但现在被告拒不配合执行,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探望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告每月探视女儿褚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10:00接孩子,下午6:00送回孩子至被告处;2、每年五一假期、十一假期各3天,从放假的第一天开始上午10:00接,第三天晚18:00之前送回被告处;3、每年寒假、暑假放假的第一天上午10:00接走,第15天的18:00之前送回被告处;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艳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褚某。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褚昭奇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在不妨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曾艳有协助褚昭奇探望子女的义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提出探望婚生女褚某,被告不予配合,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不影响其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亦有义务予以配合。现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使探视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探视权的行使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双方均应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不宜过分苛求探望的次数及方式,以免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压力。现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次数过于频繁,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被告曾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褚昭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视婚生女褚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三周周六上午10:00接回至当日下午6:00送回被告处;
二、每年寒、暑假原告可探视婚生女褚某各一次,具体时间为寒、暑假放假的第一天上午10:00接回至第10天的18:00之前送回被告处;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