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伍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国栋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江、伍春华所有的价值5119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国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江、伍春华在银行的存款51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