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裕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南市文县口头坝乡畦子坝村枣元坝社,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刚、卯云菊,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中山街天润嘉园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2256915940。
法定代表人:夏书英,任银行董事长。
被告:董国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口头坝乡口头坝社。身份证号:622626196807094038。
审理经过
原告杜裕峰诉被告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董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裕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杜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