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住所地焉耆县新城路北侧鸿腾佳苑小区6幢1层01、02、03号商铺。 经营者:马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范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与被告范红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焉耆好阿姨月嫂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娜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