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徐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继明与被申请人徐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继明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海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秀娟以其名下坐落在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0-23号【84.59㎡,辽(2019)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09296号】住宅房屋一处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继明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海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秀娟以其名下坐落在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0-23号【84.59㎡,辽(2019)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09296号】住宅房屋一处
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并由本院保留相应价款。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