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金成,住所地任丘市,联系方式186××××6600。

被执行人李国仲,所在地任丘市,联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金成与被执行人李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5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5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被告辩称 五、2021年7月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仲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543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新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