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保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0C8RE83。

法定代表人:康团结,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北300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4706033T。

法定代表人:郑运其,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义与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人李保义履行标的款50000元;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20000元;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20000元;被执行人周口盛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1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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