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桂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公司员工。
被告:齐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桂东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唐桂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唐桂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唐桂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94元,由原告唐桂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江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