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北路999号3号楼1-2层。 负责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名欧国际公馆1号楼105-106室。 负责人:檀权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喆,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与被告万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旭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欢、被告太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华公司起诉称:2021年3月8日14时59分,邢步兵驾驶×××轿车途径织里镇秦家港63-1号后门与被告万涛驾驶×××小型普通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邢步兵负同等责任,万涛负同等责任。×××轿车车主为邢步兵,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101763.2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太平财产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保险期限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事故发生后×××轿车产生维修费6070元,原告按照车主要求支付了6070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403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万涛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太平公司辩称:被告万涛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太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万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14时59分,被告万涛驾驶×××小型普通车在织里镇秦家港63-1号后门与刘邢步兵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其中被告万涛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万涛、邢步兵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车主邢步兵向原告申请索赔。依照保险合同,原告已向车主邢步兵先行赔付6070元并获得代位求偿权。 另查明,×××小型普通车车主万志敏在太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8月27日00时起至2021年8月26日24时止。该商业险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无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太平公司已将上述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并由其确认。后被告万涛、太平公司至今未付上述款项,故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定损单、损失照片、维修清单、车辆修理费发票、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银行业务回单,被告太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被告万涛负事故同等责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损害。现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依法享有被保险人对被告万涛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次,×××小型普通车车主万志敏在太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太平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2000元。但该商业险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无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太平公司已将上述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并由其确认,而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有效驾驶证件,符合该免责条款的约定,故被告太平公司不应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涛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403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万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万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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