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泽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义。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泽友因与被申请人王永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泽友申请再审称,2019年6月9日,王永义自愿将湄潭县湄江镇七星七星小区6-1-1号住房出售,双方达成购房协议。房屋属于二手房,按湄潭现有市价只值40万元左右,加上房屋的装修和室内的所有家具及生活用品全部共计588000元。合同签定后,王泽友交纳定金3万元,但王永义不讲诚信严重违约未按合同履行,在交房前把不应该拿走的东西私自拿走,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泽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涉案《定金合同》约定了买卖标的、价款、付款时间及房屋交付使用时间等主要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泽友主张王永义在交房前私自将室内值钱的东西搬走,但未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9年9月17日,王泽友于向王永义之女王小俊发送微信信息,表明王泽友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非王永义不履行房屋交付等合同义务,王泽友构成违约。王泽友要求王永义双倍返还违约定金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一、二审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规定的,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王泽友关于本案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泽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泽友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荟宇 审判员 王程洁 审判员 李 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