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艺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晓莹